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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重判8名铁路惯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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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 2006年6月至10月,经事先谋划和分工,采用钳剪货车车门封铅,将车内锌锭、铝锭、铝合金管、汽车轮胎等物资从行驶的列车上抛下,运往事先联系好的废品收购站销赃等手段,先后作案14次,盗窃物品价值70余万元。

 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,王明、李群等8名被告人的行为,分别构成盗窃罪和转移、销售赃物罪,盗窃数额特别巨大,转移赃物和销售赃物情节严重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到案后的悔改表现,法院依法作出了从重或者从轻、减轻处罚的判决,王明被判处无期徒刑,李群等4名盗窃案犯分别被判处14年至8年有期徒刑,韩某某等3名转移、销售赃物案犯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单处罚金。


责任编辑: 整理时间:2007-12-19 16:35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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